AI生成的作品著作權歸誰?法院這樣判!
隨著AI技術的快速發展,AI生成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日益凸顯。譬如,AI生成圖片、AI生成文章、AI生成音樂,產生的相關作品,他人是否能使用呢?未經授權使用是否涉及侵權?
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AI生成圖被侵權”的著作權糾紛案,一起看一下。
案件詳情
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創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小紅書平臺發布使用“某AI”APP創作出的圖片作品筆記,平臺截圖顯示,該筆記有3.5萬點贊、6000余次收藏、660余條評論。
2024年6月20日,王某發現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抖音賬號發布AI繪畫訓練營廣告,用于AI繪畫售課。該廣告中引用圖片與自己用AI創作的圖片一致。
王某認為,案涉圖片雖是使用“某AI”APP創作,但在其創作過程,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腦海中構思畫面感,通過關鍵詞的撰寫、輸入,不斷調整,從而控制出圖圖案,且提交相同的關鍵詞,所生成的圖片并不相同,且自己于5月26日注冊了該作品的版權登記,被告公司已侵犯了自己擁有的案涉圖片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技領域內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非思想或者創意本身。
本案中,王某使用AIGC 軟件生成的被訴圖片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于藝術領域,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從被訴圖片的呈現與王某上述創作過程的關聯性來看,王某使用的關鍵詞與畫面的元素及效果對應,生成的圖片和其創作活動之間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設置調整關鍵詞、參數、風格光影效果并挑選圖片最終獲得被訴圖片的過程中,王某對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預見”,創作過程反映了王某的構思、創作技法、審美選擇,體現了王某的個性化表達。故被訴圖片凝結了王某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予保護。王某為被訴圖片的作者及著作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被訴圖片作為配圖并發布在自己的賬號上用于發布網絡推廣宣傳,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侵害了王某就被訴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承辦法官綜合考慮被訴作品的性質、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及王某維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000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已主動履行義務。
類似案例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即我國首例涉及“AI文生圖”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該案中,李先生利用AI繪畫軟件創作了一幅名為“春風送來了溫柔”的作品,并在社交平臺上注明“AI繪畫”標簽后發布。隨后,劉女士未經許可將該作品作為詩文配圖在網上發布,且未署名。李先生據此認為劉女士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包括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指出,劉女士未經許可將該圖片作為配圖發布在自己的賬號上,這一行為侵犯了李先生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她去除水印的行為也損害了李先生的署名權。法官強調,盡管隨著軟件智能性的提升,人的直接智力投入有所降低,但這并不影響著作權法對創作與傳播的保護。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和技術進步使得更多人接觸并使用這一技術,但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法律上的困惑。根據以上案例可見,只要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創作的圖片能夠體現出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該作品就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換句話說,AIGC生成內容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受著作權保護,這告誡使用者要合理、合規地使用AI技術,警惕著作權侵權。
來源:北京高沃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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